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guī)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01、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02、第二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03、第三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第四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05、第五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民法典關于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06、第六條 返還不當?shù)美埱髾嗟脑V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shù)美聦嵓皩Ψ疆斒氯酥掌鹩嬎恪?/span>
07、第七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chǎn)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chǎn)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08、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09、第九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10、第十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11、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四)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2、第十二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13、第十三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14、第十四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15、第十五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6、第十六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7、第十七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18、第十八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19、第十九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xié)議,債權人主張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能夠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經(jīng)屆滿的義務的,對于貸款人關于借款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guī)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6號)(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2、第三十五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不適用延長的規(guī)定。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二十年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23、第三十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4、第三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損害,且在取得、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終止并確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應民事主體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本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
25、第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中斷后,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再次出現(xiàn)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中斷事由,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26、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jīng)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7、公司債權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為依據(jù),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28、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權利質(zhì)權,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29、直接索賠的訴訟時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30、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1、已經(jīng)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nèi)容,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均應不予支持。
32、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chǎn)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jù)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chǎn)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chǎn)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chǎn)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33、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七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
34、已經(jīng)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轉移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當事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nèi)容,以及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對方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的,不予支持。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4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6、第二十八條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依據(jù)生效法律文書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作出終結執(zhí)行裁定的,自裁定送達債權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之日起一年內(nèi)未作出前項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滿一年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保證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仍有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的除外。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債權人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guī)定情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開始計算。
37、第三十五條 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chǎn)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38、第四十四條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diào)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內(nèi)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財產(chǎn)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對留置財產(chǎn)享有所有權的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chǎn)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財產(chǎn)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9、第十九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9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17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jù)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5、第十九條 票據(jù)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票據(jù)權利時效發(fā)生中斷的,只對發(fā)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tài)環(huán)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5號)(2023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90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47、第二十七條 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以被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侵權人、其他責任人之日起計算。
被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侵權人、其他責任人之日,侵權行為仍持續(xù)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22〕2號)
49、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主張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揭露日與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為準。
對于虛假陳述責任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責任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50、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部分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數(shù)不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起訴行為對所有具有同類訴訟請求的權利人發(fā)生時效中斷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權利登記期間屆滿后重新開始計算。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后申請撤回權利登記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撤回權利登記之次日重新開始計算。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0〕19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20〕19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9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9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9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7、第十六條 因壟斷行為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58、原告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diào)查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diào)查之日起重新計算。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diào)查后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1〕10號)(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60、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發(fā)卡行對持卡人享有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中斷:
(一)發(fā)卡行按約定在持卡人賬戶中扣劃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
(二)發(fā)卡行以向持卡人預留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發(fā)送手機短信、書面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催收債權;
(三)發(fā)卡行以持卡人惡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法釋〔2020〕18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1、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yè)破產(chǎn)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法釋〔2020〕18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3、第十九條 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之日起中斷。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chǎn)申請受理前一年內(nèi)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0〕18號)(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